2024年全区防雷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二
政务
2024-11-07 17:26
宁夏
马某等人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
2024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四防”督察组在暗访时发现,吉林某防雷装置检测公司出具的银川某加气站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所列防雷装置检测仪器年检过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至宁夏气象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宁夏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将该案件线索交由银川市气象局办理。经立案调查取证,确认该防雷装置检测公司前职工马某个人承揽了该加气站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且冒用吉林某防雷装置检测公司名义,编造并出具了该加气站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上伪造他人签名及印章。在此过程中,该防雷装置检测公司现职工张某、杨某为马某提供了帮助。马某等人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马某等人系初次违法,并且已停止无资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违法行为,向该加气站退还收取的违法所得800元,并帮助其联系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2〕1号)第三项,马某等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马某等人从轻处罚,作出给予马某罚款人民币3.5万元、张某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杨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银川市气象局负责人对该防雷装置检测公司和该加气站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分析点评:一是气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回应宁夏回族自治区“四防”督察组线索移交,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宁夏气象局分管负责人亲自抓、宁夏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全程督导、银川市气象局具体组织调查、宁夏气象局区级防雷专家协助调查。本案办理在法律顾问指导下完成,执法决定的作出严格执行集体决定和法制审核程序,保障了执法程序公正规范,执法决定合法合理。二是本案案情隐秘,案情之始为防雷装置检测仪器年检过期的问题,随着调查转为了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问题,且违法行为是三人共同实施,三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违法责任认定根据三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各自承担违法责任。三是本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惩处了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违法行为,警示各防雷检测机构遵守气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四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普法教育、约谈提醒等方式,加大对相关防雷装置检测公司和加气站的行政指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