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猝不及防的“开门杀”,谁来担责?

学术   2024-03-05 23:01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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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开门杀”即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来不及反应被撞摔倒以致受伤等情况。下车开车门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动作,实则暗藏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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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Law

案例一:2022年8月19日,市民吴某驾驶小轿车前往自己的店铺,并将车停放在店门口的一处停车泊位上。车辆停稳后,吴某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一辆电动车从吴某车后方驶来,一下子撞上了吴某打开的车门,“嘭”的一声,骑车人桑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桑某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下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随意开车门妨碍了他人在道路上行驶且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2023年10月16日,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驮载女儿行驶至河西区围堤道路段时,一停靠路边小客车的驾驶人打开车门,碰到电动自行车,致骑行女子及其女儿倒地,后该女子的女儿被途经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死亡。目前,小客车驾驶人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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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议

Law

面对由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双方应当如何维权呢?

事实上,针对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不能仅因驾驶人员有失误就让其承担全部责任,在受害人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也应当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情形一:如果驾驶人不存在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提醒或告知开门人后方有车辆或行人的情况下,视为驾驶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开门人打开车门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情形二:如果驾驶人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比如驾驶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则驾驶人和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情形三:事故受害人存在过错时,是否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警方表示并不一定,事故责任认定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经过的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因为驾驶人分心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也要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开门杀并不难防,了解责任认定规则,有助于在突发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如何避免再发生由开门杀引起的痛心惨案,需要驾驶人员、乘车人以及行人、骑行者的共同注意。对于驾驶人员,应当使用正确的开车门方式,例如“荷氏开门法”、“两段式开门法”。行人、骑行者应当时刻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在经过路旁停靠的车辆时,保持适当的横向距离。多一个动作,就能减少一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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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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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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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开门,务必三思而后行!


图片|来源互联网

文字|刘诗语

编辑|庄鸿展

审核|杨安丽 王雨洁 邬哲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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