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详细描述事件经过,以及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以及电话录音、转账记录等情况。
(四)互联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需要提供明确有效的网址、链接、网页截图、网上交易记录等证据。
(五)来电来访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5点。
来源:金林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陶树祎
一审:杨成斌
二审:杨 振
三审:孙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