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学术   2024-11-11 15:5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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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诉林某、黄某退伙纠纷案
2023-01-2-287-002 / 民事 / 退伙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民辖33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首先,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管辖权争议做出裁定,即使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亦应该继续审理。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第三,如果被告没有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司法观点】
来源: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2023年最新版)上》
本条第2款规定了应诉管辖的情形。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反诉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
应诉管辖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反诉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一是应诉主体:当事人。与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相对应地,通常而言,应诉的主体是被告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时存在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必须全体被告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均已作出应诉答辩或反诉,方可成立应诉管辖。因为在此情形下,每一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位被告具有独立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该权利不因其他被告的放弃而失效。此外,特殊情形下,若原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亦不能成立。
二是应诉客体:原本并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是应诉方式: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作出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这一构成要件意味着其需要同时达成两个条件。首先,本案的所有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均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即15天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次,本案的所有被告方均已作出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即对管辖法院未提出异议。
四是应诉效果:原本并无管辖权的法院被视为具有管辖权。
五是应诉管辖的例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此情形下,即便案件当事人并未提出任何管辖异议,甚至已经提交答辩或反诉,人民法院亦需及时移送相应法院受理,而无法因应诉管辖而取得管辖权。此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进行相应案件的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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