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用于分红 !财务总监及董秘被监管警示!

财富   2024-12-09 14:10   陕西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起步,A 股证券代码:603557;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章某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周某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某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吴某军,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4 号)、《关于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某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3 号)(以下合称《警示函》)及相关公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起步或公司)、原控股股东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章某民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经销商昆明标孩商贸有限公司、株洲起福商贸有限公司在 2019 至 2022 年间,均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周某永实际控制的企业,属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相应年度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根据《警示函》认定,2020 年 6 月,公司将 2020 年 5 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分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此外,公司还存在因合同签署主体错误,导致不同募投项目之间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根据《警示函》认定,2020 年 9 月,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起步)先后签署《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等股份转让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在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通过公司公告后续进展,公告的协议内容及后续进展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四、香港起步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香港起步持有的公司 9.06%的股份已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划转至和和和(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和和和(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显示,因香港起步实际控制人章某民目前正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香港起步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香港起步未能按期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关于香港起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2.6 条、第 6.3.1 条、第 7.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香港起步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章某民作为香港起步实际控制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于香港起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香港起步还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 3.4.2 条、第 4.5.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章某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周某永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某旺作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某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章某民、吴某军对事项二和事项三负有责任,周某永对事项一和事项二负有责任,陈某旺对事项二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章某民、时任总经理周某永、时任财务总监陈某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某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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