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9月12日,省厅组织两打行动比武中,潍坊市环境执法人员赴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内大量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随意堆放,危废库闲置。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发现你单位现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车间内存在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随意堆放,危废库闲置问题。经调查,现场车间内堆放的废油漆桶有0.4吨、稀料空桶有0.0025吨、废润滑油有0.003吨、废矿物油桶有0.01吨、废切削液有0.004吨,共计0.4195吨,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Y2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1;混合物数量:你单位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中贮存的危险废物无混合现象,因此
不考虑该项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你单位配合现场调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已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 次,裁量等级为-2,已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