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文)工作要求,从2024年6月1日起,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名录登记时间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名录登记流程
2.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名录变更/注销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名录办理网点
名录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策问答
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部分内容填写参考说明
1.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附表1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参照营业执照填写),与国际收支《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填写要求一致;
2.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附表2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与国际收支《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填写要求一致;
3.是否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附表3 保税监管区场所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指是否为在特殊经济区注册的企业。特殊经济区是指中国境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在内的一些特殊经济区域。如果本项选择“是”,且企业为非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殊经济区内企业,“企业类型”选择“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保税物流园区”、“钻石交易所”、“ 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A 型”、“出口监管仓库”、“进口保税仓库” 或“其他”;如果本项选择“是”,且企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殊经济区内企业,“企业类型”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特殊监管)”
操作人员也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录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索相关信息进行确认,与海关备案编码第5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征码)进行核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征码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分别对应如下:
4 - 保税区
5 - 出口加工区
6 - 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
7 - 保税物流园区
W- 保税物流中心
8 - 跨境园区
9 - 无特殊监管区域
4.新业态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2)市场采购贸易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是指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或收汇的企业。
(3)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4)商品现货交易所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买卖现货合约的场所或交易平台。
(5)海外仓出口企业是指在海外设立仓库,将商品储存于当地,并根据订单进行分拣、打包、发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