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男子娶小20岁大学生,立遗嘱要求至死不得改嫁,法院:遗嘱无效

民生   2024-11-28 21:30   广东  

济南男子娶小20岁的娇妻,不久男子患上肝癌,去世前特意立下遗嘱,要求妻子“至死不得改嫁”,否则不能继承遗产,妻子将去世的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不限制自己婚姻自由,法院判了。

“他都已经去世了,还不让我改嫁!”

张丽(化名)带着5岁的儿子,将已经去世的前夫老赵(化名)告上法庭,老赵去世前,专门对她做出限制,遗嘱上写不允许她改嫁,否则无权继承遗产。

老赵去世后,这份遗嘱就一直压在张丽心头,让她喘不过气,遇见适合的男子也不敢踏出一步,张丽感觉自己要孤独终老了。

但张丽还年轻,她不能继续守着死去的前夫生活,她也想再找个丈夫共度余生,跟自己一起将年幼的儿子抚养长大。

原来,张丽是老赵的第二任妻子,上大学的时候就认识了事业有成的老赵,张丽年轻漂亮,老赵一见钟情,对她展开了攻势,张丽毕业不久就和老赵结婚,很快生了儿子小赵(化名)。

但幸福的生活没过多久,老赵就查出得了肝癌,他深爱张丽,想把全部存款、股票等遗产都给她,但他最担心的是张丽改嫁。

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张丽带着小赵改嫁,老赵叫来自己和前妻生的儿子赵强(化名),和张丽签下了一份遗嘱,如果有违约的举动,张丽就没有继承权,赵强就能继承全部遗产。

为了得到遗产,赵强也盯得很紧,不想让张丽有继承。

这也让张丽感到憋屈,虽然自己和儿子名下各有房产,但不能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让她无法忍受。

张丽忍无可忍,将老赵和赵强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上的约定分配给自己遗产,同时“不得改嫁”的条款失效,这样自己才能自由一些。

张丽认为虽然是获得老赵遗产的条件,但在法律上,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这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是违法,这些约定也不能影响到自己的继承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张丽和老赵是夫妻,老赵去世后,张丽有再婚的权利,老赵在遗嘱中限制张丽改嫁的行为侵犯了张丽的婚姻自由,这一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2条,倡导公民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这意味着离婚后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都有权利重新结婚。

在本案中,老赵在遗嘱中明确要求张丽“至死不得改嫁”,否则将失去继承权。这一条款显然侵犯了张丽的婚姻自由,而张丽本身就有继承权。

婚姻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在处理遗产问题时都不应侵犯他人的这项权利。希望社会能更加尊重个人的选择,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老赵在遗嘱中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限制继承人的婚姻自由,只有达成条件后,才能得到准许继承,这是跟法律冲突的。

老赵在遗嘱中设定的“不得改嫁”条款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遗嘱合法性的规定,因为它限制了张丽的婚姻自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对张丽的继承权进行相应的保护。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认为老赵的“不得改嫁”的遗嘱无效,张丽可以继续继承他的遗产,继承其中的40%的份额,这个案件终于宣告结束。

张丽终于不用被所谓的遗嘱约束,重新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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