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
安全提示
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下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篡改车速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车辆结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3.加装车篷、车厢、挂架或者加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
4.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5.加装、改装车灯影响通行安全;
6.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提供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收入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罚款;违法收入一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自律,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 进行投诉举报。
END
来 源: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徐偲璐
编 审:周嫣婷
总监制:方世忠
资溪县融媒体中心:“两微一端”一抖音
资溪发布公众号
纯净资溪App客户端
抚州资溪发布微博
资溪县融媒体中心抖音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廉洁资溪”
了解更多廉洁资讯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资溪文旅”
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