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责任的规定。
1本条规定了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3违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
4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图文来源:中国红十字会
厦门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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