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4日,行执法部门对某鞭炮礼花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鞭炮礼花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80箱,经现场核查清点,商店内烟花爆竹实际储量165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鞭炮礼花店于2023年1月16日前整改完毕。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鞭炮礼花店罚款3000元。
烟花爆竹危险性大,对储存条件要求高。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严防因超限制存放量储存导致事故隐患甚至引发事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鞭炮礼花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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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 )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A.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B.营业执照
C.消防许可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