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专访:周天羽,在印尼的中国籍仲裁员

文摘   2024-11-19 00:02   印度尼西亚  

问:您是亚太国际仲裁院(印度尼西亚)聘任的首位且唯一的中国籍仲裁员,能否介绍一下中国和印尼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

答:在法律体系上中国和印尼有些相似,因为中国也是以大陆法系为基础进行的法治化建设。印尼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因为其原先是荷兰殖民地,又是伊斯兰教大国,伊斯兰教法和原先荷兰殖民时期执行的法律都是印尼现行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印尼有17000多个岛屿组成,有300多个民族,习惯法也是整个法律中很重要的渊源。当然,还有印尼独立后自行制定的一些法律等构成了现行整个法律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只要现行制定的法律没有和殖民时期法律相违背的,或法律没有明确失效或废除的,旧法中的条款均仍是有效的,所以印尼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

问:中资企业如何能更好的在印尼维护权益,诉讼和仲裁如何选择?

答:这是个很好的问题。首先我必须要提一下现状,实际上在印尼的大部分中国老板都太亲信结交的权力,还有一部分中资企业也只和中国公司在做生意,所以产生纠纷也多是私下解决,不愿意在印尼司法体系下解决。

其实如果想长期在印尼经营,适应印尼的司法体系很有必要,也能减少维权司法成本,因为印尼是不认可国外法院判决效力的。所以很多中国企业将诉讼管辖约在中国,即便打赢了官司也没有任何意义,要在印尼执行还必须重新起诉。虽然印尼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海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可以被印尼法院认可,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当事人提异议导致最终印尼法院不予登记确认裁决效力。所以其实中资企业要敢于在印尼涉诉,一些商事经济合同条款中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适当地选择到印尼本地的仲裁院,毕竟仲裁是“一裁终局”,经济成本上还是审理时间上都有很大优势,最方便的是还可以选择直接用中文审理,还能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出席2024年亚太新兴市场高峰论坛)

问:您对印尼的商法体系非常熟悉,也出版了《印度尼西亚商法概论》一书,那就中资企业在印尼的合规问题上有什么看法?

答:商法本身涉及面太广了,比如规范企业经营的就有《商法典》(KUHD)、《民法典》(KUHPerdata),《公司法》、《合同法》等,以及还有每个领域独立的法律,比如《劳工法》、《税法》等等。所以我在《印度尼西亚商法概论》这本书中主要针对《合同法》和《公司法》的一般理论进行讲解,目的也是为在印尼的中资企业家能更好地理解和规范公司行为。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的组织架构非常清晰,那就是被誉为“三驾马车”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虽然印尼《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同样的“三驾马车”,但董事会用的词是Direksi,监事会则是Dewan Komisaris。但是公司章程公证书(AKTA)中出现的是Direktur Utama和Direktur,Direktur的实际意思是经理、总监。因为受荷兰殖民法律的影响,每个部门的权责和义务、以及法律行为的要求都与中国国内法律规定不同,大部分中资企业简单地按中国国内董事和监事的职责行事时,就会出现很多困扰,尤其是在产生内部矛盾纠纷后谁能掌控公司,如何制衡等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影响。

再举一个合同上的例子。两个在印尼的中资企业因合同纠纷在印尼法院起诉,拿出了双方用中文签署的合同作为立案和审理的证据,并在法院要求下将中文翻译成了印尼文。我们都知道中文的一些词义(内涵)是非中国人难以理解的,导致代理律师都不能完全理解自己当事人合同条款的内容,代理律师也只能完全按照自己的理解在向法庭陈述,那最终诉讼效果也可想而知。我想说的是,虽然印尼最高法院早就推翻了非印尼语合同无效的结论,更注重合同自由,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强制要求进行翻译。为了避免歧义,还是建议中资企业多采用双语的形式订立合同。

(出席中资企业合规化要求圆桌会议)

问:印尼在案件审理上和中国有什么不同?

答:在中国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注重证据链和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大部分案件只要“白纸黑字”及证据链清晰,基本就80%以上能明确判断判决走向。但是在印尼庭审过程中,书面证据更多是为了起诉立案,在庭审过程中仍需要2名以上证人出庭。证人证言的的因素会导致削弱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比如该书面文件签署的背景,签署时双方交谈内容是否与书面一致,是否存在其他合理性怀疑等等,会变相地增加中国企业家的涉诉负担,而且未知就会产生涉诉恐慌。因为国情完全不同,换位思考一下,其实这样的形式也能体现公平正义,防止了人为的“做证据”从而钻司法程序上的漏洞。

问:是什么契机您能加入APIAC(印尼)本地的仲裁院?

答:我和亚太国际仲裁院(印尼)的合作应该说是“双向选择”。在很久前我就发现在印尼的中资企业法律维权始终是个痛点,原因就如我前面所述的那样,所以我一直希望在印尼能有一个机构可以针对中资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服务。

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是由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仲裁专家联合发起,并在新加坡正式注册成立的国际仲裁机构。基于APIAC(新加坡)的管理和指导,目前已成立APIAC美国仲裁中心、APIAC加拿大仲裁中心、APIAC(印度尼西亚)、APIAC(马来西亚)、APIAC香港仲裁中心。APIAC(印度尼西亚)聚焦印度尼西亚国际商事贸易和投资纠纷的解决,为印尼本地及国际企业可以提供印尼语、英语、中文等多语种的专业、高效、便捷的全方位、高水平的仲裁服务和法律支持,致力于为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所以说我们可谓“一拍即合”,我也很荣幸能成为APIAC(印度尼西亚)的仲裁员。

(位于雅加达南部的APIAC仲裁院)

问:中国籍律师能在印尼执业或成为仲裁员吗?

答:这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如果是在印尼做律师或成为法官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话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岗位必须只能是印尼公民担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外国人涉足本国司法系统。

然而在当下,国际仲裁早就成为了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首选方法,因《纽约公约》保障了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促进了跨国纠纷高效、公正的解决。《纽约公约》至今共有170多个成员国,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亚太国际仲裁院(印尼)是经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部核准通过后成立,其作出的裁决符合印尼《仲裁法》的要求即可被印尼法院承认与执行,故只要符合印尼《仲裁法》对于仲裁员的选任要求,仲裁院是可以聘任的。

问:您在印尼有什么比较经典,或者说引以为傲的案例可以分享吗?

答:案例上可能因为涉及到商业信息及商业秘密,也不便展开叙述。在2022年主导的印中首批稀缺资源大宗国际贸易人民币本币结算的案例分别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公司/商事业务领域榜单,和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国际贸易领域收录为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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