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封闭自家阳台,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究竟怎么回事?近日,延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
据了解,延吉某小区业主陈方(化名)为了防寒保暖,将自家房屋半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阳台。该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陈方发放整改通知书,沟通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陈方已签署《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陈方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中“禁止改变房屋建筑外貌。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上安装遮阳篷、花架、晾晒架封闭阳台……”等规定,有违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私封阳台还会对建筑物的整体美观甚至价值产生影响,且封闭阳台后未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陈方限期拆除自行封闭的阳台。
法官说法: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边界意识”,私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业主在行使专有权的时候,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共同维护小区的文明与秩序。
作者:延边晨报记者 刘瑞霏
初审:郭强 复审:管学森 终审:高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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