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4〕4号)
二、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三、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申请人及组织法定代表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且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3、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人数达到创业组织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创业组织达到5%);
(2)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比例不低于15%(超过100人的创业组织不低于8%)。
四、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1、贷款金额: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s。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五、贷款金额与担保方式
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押、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个人信用等形式的反担保。
六、申请流程
步骤一:贷前辅导和风险评估
受理银行对创业组织进行信用评估,通过后,受理银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创办的创业组织进行尽职调查与评估,给出贷款意见(是否建议放贷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完成贷前辅导和风险评估后,银行须提供信用查询回执给贷款申请人,作为线上申请的要件。
步骤二:线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惠企点单办-创业担保贷款”提出线上申请,并按照界面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1、小微企业截图(若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不到信息,可按自助经办系统中的页面提示至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具小微企业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信用查询回执;
4、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步骤三: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系统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及其所办创业组织的身份资格进行初审;
2、市就业促进中心在系统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步骤四:银行批复。
市、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至自助经办系统内下载并打印《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审批表交至受理银行(和第三方评估公司)处,受理银行(和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贷款受理与批复。
步骤五:担保审批。
市担保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步骤六: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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