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新编著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一书,回应了很多新《公司法》适用中的热点、疑点问题。现将该书中的重要观点做部分摘录,供读者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原文为准。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中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后果问题目前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缴纳出资的对象是公司,因此类似入库规则,出资加速到期后,股东需要将出资缴纳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作为公司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向股东主张提前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本身的债权并不因此具有优先性。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应当加速到期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直接向自己承担责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财产应当采取人库规则,归公司,也就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作担保,还是直接向主张权利的个别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主要应当考虑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为:(1)股东将出资直接交付公司与在应当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消灭公司债务,均属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2)从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来看,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原告多数是债权人。在债权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积极性。(3)与《九民会纪要》以来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相统一。当然,司法实践中,即使采纳第一种意见,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申请保全,之后再向公司主张清偿债务,以此保障自己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还需要注意本条与《九民会纪要》中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异同。本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与《九民会纪要》中规定的加速到期制度区别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系全面出资加速到期;而《九民会纪要》中该制度适用的大前提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这一大前提的条件下,还需要再符合两个条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均系保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前提下的例外情形。 关于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消偿到期债务+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能清偿到期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关于第二种情形规定的“公司债务产生后”,既包括主动债务,如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等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包括被动债务,如因产品责任产生的债务,因环境侵权产生的债务,还包括或然债务,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产生的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显然,《九民会纪要》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上门槛更高,更加严格,而本条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第二,在权利主体方面,本条可以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是公司和债权人,《九民会纪要》中规定的主体是债权人,两者表述上不一致。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如果需要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其召开股东公会议发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即可,特意规定这一权利似乎没有特别的必要。第三,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如果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九民会纪要》中规定的法律后果是股东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实行入库规则,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成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并对公司的所有债务进行清偿。根据《九民会纪要》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其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出现《九民会纪要》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公司债权人就享有要求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债权人的这种诉讼是就自身利益的诉讼,所获收益归原告债权人个人,而不归债务人。其不是代表全体债权人诉讼。这一点与本条规定的股东加速到期不同。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是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所获收益归公司。来源丨最高法民二庭编《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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