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政策
PART 01
政策依据
《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青民规〔2021〕1号)
PART 02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
PART 03
审核确认条件
镇(街道)承接区(市)按程序委托下放的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
PART 04
办理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PART 05
救助标准
(一)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七区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73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73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9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452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089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484元。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08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818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363元。
PART 06
办理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订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面材料。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四)确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完成确认,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PART 07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PART 08
服务管理
镇(街道)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进行定期复核,如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PART 09
莱西市各镇街咨询电话
通讯员 | 社会救助科 孙明达
编辑 | 张斌
初审 | 孙明达
终审 | 陈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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