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追芒果TV的综艺《再见爱人》。第三期请到了张泉灵老师和三对夫妻聊天。期间张老师向黄圣依发问:“你有个人财产吗?”此时黄圣依面带疑惑,反问到:“个人财产是指什么?”
张老师耐心解答道:“就是他消失了,你依然可以带着两个孩子过你想过的日子的东西。”
这是比较通俗的说法,法律上的解释是:婚后的个人财产包含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买房、婚前存款、婚前给的彩礼),个人生活用品(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赠与协议中明确只赠与你个人),遗嘱中指定给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人身损害赔偿,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个人财产。
与之相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婚后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婚后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婚后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柜一方的财产),用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丈夫如果开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公司的股权,情况更复杂一些。虽然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是与人身相关的财产,丈夫转让自己的股权是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的。如果股权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婚后他以低于股本的价格转让股权,那么便不会有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如果想要追回这部分收益,需要对股权价值做评估。
丈夫经营公司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理论上有权了解这部分财产的运营情况,但是妻子并非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力,因此不能掌握真实的股权收益。
那是不是丈夫向妻子转让部分股权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了呢?当然不是!经营公司可能盈利,还可能欠债。原本妻子没有股权,不需要偿还丈夫个人因经营而借的债,现在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妻子作为公司的股东就不得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了。
如果在转让股权时,夫妻两人约定如果公司欠债只由丈夫一人承担,是否可行呢?夫妻两人之间是可行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说不能阻止债主向妻子追债。
正片播放完后,演播室的嘉宾开始讨论。沈奕斐老师提到,夫妻之间财产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多数夫妻,知道对方有几个财产账户就行了。如果丈夫经营公司,对妻子来说,财产知情权的实现便有一定难度。就算丈夫允许妻子查阅公司账目,阅读报表也是有一定门槛的。
虽说夫妻之间应该彼此信任,但是信任是有代价的。如果丈夫开公司,多少要逼自己学点经营公司的知识。公司不仅仅有显性的债务,还可能有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等隐形的债务。在有机会掌握财产线索时,千万不要因为懒惰而放弃机会。自己是自己人生的第一责任人,他人的良心并不可靠。同时,维持高道德是一件很累的事儿,没必要转嫁压力给对方。信任是建立在相互支撑上的,而非一方单方面托举另一方。
黄圣依到了四十岁,终于觉醒了,意识到年轻的时候懒,遇到问题就找老公解决,错过了成长的时机。之后她便一直在为自己拒绝成长付出代价,一步步丧失人生的主导权。
黄执中总结道:“真正的觉醒是对代价的觉醒,而非对目标的觉醒。”
黄圣依想要夺回人生主导权,首先她打算拿回自己演绎事业的决定权,那么代价是什么呢?我猜想,大概是她的丈夫不能为她背锅了。这次如果她还不能留下至少一部除《功夫》外的代表作,就不能怪她丈夫耽误她了,事实上就是自己不行。就算这样,也挺好的,知道自己不行是成长的第一步。多走几步吧,说不定又行了呢,比到最后还抱着“我本可以”的幻觉强。
夫妻财产分割是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在此浅聊一下。大家有什么想补充的,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