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
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行了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六场)——
《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
活动区域管理办法》专场
发布会现场。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李昊 摄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
近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向社会公开发布了
《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
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试行期为2年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澎介绍,通用航空业是国家高度重视的新兴产业。在通用航空业中,会大量使用到“低慢小”航空器。该类航空器涉及种类多、飞行总量大,飞行较为灵活和分散,监管难度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海南自贸港将在2025年底前启动封关运作。随着海南自贸港通用航空业快速发展和飞行量进一步增加,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可能性也相应上升,需要我们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为规范“低慢小”航空器管理,促进我省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用航空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章、23条,在落实封关运作任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相关产业发展需求。”
据了解
《办法》涵盖了
海南省内
进出内地
进出境外
等3类场景的“低慢小”航空器管理
并将通用机场的
货物、物品、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
一并纳入
即
明确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
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航空器
均需参照“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理
《办法》内容全面,且重点突出,主要聚焦现阶段封关运作要求下的“低慢小”航空器进出内地的管理工作。
《办法》分类施策:
一是针对省内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办法》压实了飞行活动组织者管理责任,建立飞行动态信息报送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不定期随机抽查等制度。
二是针对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低慢小”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物品,《办法》明确按照国内流通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针对海南自贸港前往内地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 《办法》强化了飞行活动组织者的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飞行动态、飞行计划、航空器、人员、货物等基本信息报送制度,飞行活动组织者核实、登记、查验、安全检查、安保管控与异常报告制度,以及公安、边检等部门的不定期随机抽查制度等;
•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前往内地及“低慢小”航空器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并作为货物被运往内地的,按海关规定管理;
• 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等优惠政策的“低慢小”航空器前往或被运往内地的,还应当符合其他相应规定;
• 入境外国人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
黄澎表示,下一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将积极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并与有关单位共同争取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支持,研究制定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构建全国最优的低空飞行环境。
黄澎介绍,《办法》主要基于地方政府事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新形势以及现行相关规定要求,在地方政府层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执行内容,明确了各部门职责,重点加强了飞行活动基本信息管理,涉及中央事权的管理事项沿用现有规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新增设相关限制和审批事项。
其中,飞行活动基本信息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飞行活动基本信息报送渠道。
《办法》规定,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省内飞行活动以及进出内地的飞行活动,飞行活动组织者、操控员等可按要求通过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报送飞行动态、飞行计划等信息;
对进出内地的飞行活动,涉及载客活动和货运活动的,飞行活动组织者可按要求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乘员、货物等信息。通过系统平台归口报送,提升了监管便利性。
二是明确进出内地管理要求。
对进出内地的涉及载客的飞行活动,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要求核实、登记并报送乘员相关信息;
对进出内地的涉及货运的飞行活动,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要求核实、登记并报送货物相关信息。
其中,载客活动是指民航局规定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等载客类活动,载人类、其他类等活动不需要报送乘员信息;行李物品、邮寄物品等物品不属于货物,不需要报送相关信息,但属于海关监管物品的应当遵守海关等规定,并办理海关等相关手续。
以下这3种情形
可不另行报送飞行动态👇
在室内开展的飞行活动,一般都属于《办法》中“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可以不报送飞行动态;
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的飞行活动一般都会报告飞行计划执行情况,在此情况下可以不再重复报送飞行动态。
黄澎提醒称,如果不属于“国家另有规定”情形,并且使用自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不具备自动广播飞行动态功能的航空器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自动广播飞行动态功能,或者联系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报送飞行动态。
对于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黄澎介绍,为最大限度盘活低空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部署下,2010年海南成为首个全省域实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同时为了保障飞行自由便利,海南启动了通航飞行服务站建设工作,并于2013年建成投入使用,成为全国首个省级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
2018年,为统筹无人机产业发展和安全管控需求,更好促进无人机产业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空管委部署,海南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开展了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建设试点工作,于2020年5月实现全国首个省级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即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正式运行,与海南通航飞行服务站合并运行。
目前,海南通航飞行服务站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社会公众可便捷办理各类民用航空器涉及军航管制部门及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飞行手续;同时,还可以获取飞行所需的航空气象、航空情报等信息,得到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办法》中提到的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功能也是由海南通航飞行服务站承担,具体可搜索“海南通航飞行服务保障系统”点击进入(https://hn.gafly.cn/LSS/)或通过电话0898-36357287进行联系。
一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反走私、民航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前往海南省管辖海域开展飞行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海警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
二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的,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监督操控员,将飞行动态提供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掌握。
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区域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是飞行活动组织者,飞行服务保障者,飞行活动场地提供者,“低慢小”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持有者、操控员、乘员,载运货物或物品的产权人、托运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封关运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办法》把“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优化、简化管理,为‘低慢小’航空器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便利”作为监督管理部分的首条重要内容。
• 《办法》明确了“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区域,规定了各部门具体职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为飞行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 | 海南发布、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