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下午,据媒体报道,郸城县公安局称赵子龙已于9月1日被抓获。
同日,记者联系到一名知情人士,其表示,赵子龙系在井中被发现,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据报道,汲水镇一村民称,听说过此事,赵子龙将邻居杀害。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赵子龙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于2018年。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子龙,1957年出生,住郸城县。其称,自己与被告赵某某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位于其宅基地东边,与自己的宅基地有田间路、村内停车场之隔。而被告在该停车场种上庄稼,在自己出行的路上栽树、挖井,造成自己出行困难。宅基地东南角出现下沉,严重影响自己的通行权和给自己造成安全隐患。
原告以为,被告的错误行为给自己造成生产生活上的重大损失,多次找村委处理此事,均未解决,请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对自己通行权的侵害,排除妨碍,赔偿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与原告的宅基地相邻,双方多次因为宅基地相邻产生矛盾,但被告并未影响原告的通行。被告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经郸城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通行权即相邻通行权,必要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必要的通行权,其提供的证据只是对被告现承包经营的土地数目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停止对其通行权的侵害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子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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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红星新闻、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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