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科发〔2024〕1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和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及电话:康旭峰 029-63915778
附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计划确定、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结题、成果转化与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不在本省、项目实施所在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也可申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厅各处室具体负责本领域的科技项目指导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具体承担科技项目研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确定
第六条 科技项目计划确定流程包括需求征集、目录制定、计划发布。
第七条 厅各处室围绕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广泛征集全省本领域科技项目需求意见,于4月底前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出年度计划需求。
第八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综合厅各处室年度计划需求,制定申报指南目录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完善申报指南目录,于6月底前编制并以厅名义发布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流程包括立项申报、立项初审、立项审查、立项发布。
第十一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对照年度厅科技项目计划,接收申报单位的立项申报书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收集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书、申报材料等,并整理和装订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结合初步意见,分类、分专业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指标明确、影响力大、创新性强、应用面广的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会商厅各处室形成立项建议名单,提交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厅名义正式发布立项名单。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面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二)软科学研究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三)科研开发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国内外合作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并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四)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逾期一年未结题项目未超过2个;
(二)第一申报单位注册地为省外时,其申报的研究内容在我省境内有载体工程作为依托;
(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四)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第一申报单位出具诚信承诺书;
(五)具有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六)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七)具有完成科技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第一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博士学位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任单位领导职务、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二)第一申报负责人每年申请科技项目不超过1个,且无逾期未结题项目;
(三)第一申报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之间应具有劳动关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评审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从厅专家库中遴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并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五)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本办法明确的科技项目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省直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负责审核把关。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发布立项的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盖章后,由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根据科技项目立项情况,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研究周期2年以内的项目,项目研究进展到中期时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周期2年以上的,在项目立项后每年开展一次,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申报书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中期检查评估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权取消其科技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单位为科技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直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荐的科技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是:
(一)督促项目召开启动会,审查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初步审查项目成果的技术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启动会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单位讨论确定研究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等事宜;
(二)项目申报单位汇报研究思路、研究背景及研究工作准备情况;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直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对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的具体工作:
(一)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的实验数据、研究资料、标本样品、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原始文件及证件证书,并整理归档;
(三)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项目监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四)项目完成后,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究报告,申请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佐证材料,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可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申请主动终止实施。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确认后直接终止实施、予以撤销,并不再组织验收: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申报单位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立项申报书、立项文件、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意见等相关验收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直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依据为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项目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厅相关业务处室参加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该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经审查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五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三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按规定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该科技项目资格,且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对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根据《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三十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指导项目完成单位根据科技项目成果,编制标准、指南、工法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 对已完成的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建设项目如有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鼓励申请财政支持。
第四十条 已完成的科技项目,鼓励其参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陕西省专利奖”“长安杯”“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科技创新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1月30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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