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一地悬赏公告
民生
2025-01-01 14:21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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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梁亿、王汉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梁亿,男,汉族证件号码:230229xxxxxxxx0051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石鑫名苑2号楼1106室。
被执行人王汉茹,女,汉族证件号码:230229xxxxxxxx0386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石鑫名苑2号楼1106室。捌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伍元(¥858155.00元)及利息。欢迎知情人提供线索,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促使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0%作为奖励;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止,一旦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执行完毕,悬赏即终结。)悬赏举报信息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