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要求,现就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已发放的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对于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已逾期、形成不良,客户可与贷款经办机构当面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照相应规则调整。
调整规则
(一)以浮动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对于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加点幅度调整为-30BP。对于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高于-30BP的,不作调整。
(二)以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
按照《公告》和《倡议》有关要求,对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到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后,由贷款经办机构进行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调整方式
(一)为便利客户,对符合本次利率调整政策的存量房贷,我社将于2024年10月28日起进行批量调整,无需客户申请。
(二)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郑重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可在2024年10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社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我社将通过贷款经办网点、96688等渠道提供利率调整结果查询等服务,客户可于2024年10月28日起进行查询。
(三)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社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切勿轻信我社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有疑问,可详细咨询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96688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4年10月14日
来 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