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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应急厅联合省住建厅等13部门印发《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24〕13号)。
1、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2、事故调查要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当地司法机关要尽快立案并履行司法程序。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1、企业隐瞒事故发生,只向公安机关报警案件,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的,构成事故企业瞒报。
2、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分别给予事故处罚的同时,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依法给予事故企业按事故等级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处罚,依法给予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处罚。
3、不得以事故处罚代替谎报瞒报行为处罚,或以谎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
1、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或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
2、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条件的复查复核和相关资质的动态核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
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的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分别处30万至100万元、100万至200万元、2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罚款的同时;
对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
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100%的事故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事故罚款,
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的事故罚款。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理。
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措施、有再次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要依法对事故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法取证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1至3个月;
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3至6个月;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撤销资格。
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注:原文详见文末。
山东多次发文严惩瞒报行为:
山东:通过监控查瞒报!发现存在抬担架、背人、进出救护车等,重点分析,核查处置
2024年10月,山东印发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若干措施》,提出: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发现涉嫌瞒报事故线索。
加强对企业的厂区门口、车间(区队、矿井、场站)门口、重大危险源等处的视频等信息化监控,出现企业多名领导作业现场聚集、大量员工异常移动或聚集,或者发现存在抬担架、背人、搀扶、进出救护车等异常情况的,要重点分析研判,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重点检查企业工伤事故申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死亡事故大额赔偿支出、异常减员离职等事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瞒报行为,并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严格瞒报事故调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对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经核查属实的,一律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
山东: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提级调查!
2024年5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鲁安发〔2024〕13号)已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第三条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一)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
(二)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亡人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
(六)其他需要提级调查的事故。
提级调查的决定按照事故等级,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安委办)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省政府安委办可以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事故。
查看全文:刚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印发!即日起施行!
山东:生产安全事故要半小时内上报,迟报、漏报将严肃追责!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在这迟报的30个小时的时间里,企业虽然组织了救援,却始终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直到发现救援难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开盖子”,相关负责人也因迟报面临追责。
《新安法》: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将被严惩!
2021年7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自2021年9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规定如下: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原文如下: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4〕13号
各市应急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应急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为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倒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1.精准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要不打折扣、不做选择。既要对事故企业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也要对负有责任的独立核算分承包工程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依法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或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依法将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实施事故处罚。严格“一岗双责”查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坚决落实“全员责任制”,依法追究企业未履职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人员的责任。
2.全面作出事故处罚。事故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裁量,不得擅自削减和弱化。对事故企业同时存在事故罚款、谎报瞒报行为罚款等多种罚款事项的,要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事故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严肃谎报瞒报行为惩戒。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分别给予事故处罚的同时,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依法给予事故企业按事故等级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处罚,依法给予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处罚。不得以事故处罚代替谎报瞒报行为处罚,或以谎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
4.从严量化责任企业事故罚款。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的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分别处30万至100万元、100万至200万元、2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罚款的同时,对存在严重危害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
5.从重追究企业人员事故责任。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100%的事故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事故罚款,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的事故罚款。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理。
6.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停产整顿期满后,事故企业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措施、有再次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要依法对事故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事故企业符合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按规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严格事故企业暂扣吊销证件。对工矿商贸领域负有责任的事故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扣有关许可证件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扣有关许可证件3至6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8.实施职业限制和行业禁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法取证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1至3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3至6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撤销资格。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9.落实事故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依法对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追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事故调查程序合法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追究责任人员范围,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依法审判,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10.严格执行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
11.强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调查要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当地司法机关要尽快立案并履行司法程序。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需要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故企业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或需要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属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配合协助和提供支持。
12.依法推进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深入推进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系列罪名在安全生产领域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和适用执行。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员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要做到合理确定罪名、客观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对规定的法定从重情形,要从重实施刑事处罚,从严惩戒犯罪行为。
13.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事故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进行公示。对事故企业和责任人员因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1年内2起以上较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一般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等情形,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的,坚决执行国家和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惩戒措施。
14.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纳入新年度执法计划,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事故企业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5.动态调整保险费率。根据企业事故发生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下一个承保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较大事故的,提高5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提高100%。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按规定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16.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死亡事故、1年内累计重伤3人以上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等情形的企业,按照规定由原定级的部门公告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撤销等级后,事故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
17.坚守行政许可审批红线。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条件的复查复核和相关资质的动态核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事故企业相关许可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相关部门要全面审查法定安全生产许可或相关资质条件,未经审查不得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事故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18.严格评先树优资格认定。对较大以上事故、1年内2起以上死亡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的企业,限制或取消年度内推荐事故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参与评比表彰的资格;事故企业征求相关评先树优资格意见时,不予出具安全生产相关资信证明;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有关扣分标准扣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年度内评先树优活动、扣发年度内绩效年薪。
19.建立报警案件查处与事故调查衔接制度。公安机关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后,要报告本级政府或通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级政府或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通报后,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企业隐瞒事故发生,只向公安机关报警案件,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的,构成事故企业瞒报。
20.建立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上一年度相关行业、领域的死亡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财政奖补、有序用电等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予以调整、限制或禁止,倒逼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21.加强教育培训发挥警示作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事故惩戒措施传导到本辖区、本领域的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将事故惩戒措施纳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列入相关教育培训内容,典型事故案例要制作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现身说法。要通过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事故复盘推演会等形式,宣讲事故惩戒措施,播放警示教育片,充分发挥事故惩戒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警示震慑和倒逼推动作用。
22.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活动和日常宣传等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对事故惩戒措施进行学习解读和宣传贯彻,全面提高普及率、知晓率和影响力。建立事故惩戒后果曝光制度,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事故惩戒典型案例,促使企业充分认识事故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付出的高昂成本,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和以案促改力度,形成舆论声势和浓厚氛围。
23.实行跟踪督办持续推动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事故惩戒措施执行的过程监督和督导检查,充分利用法制监督、挂牌督办、审查备案、案卷评审、许可评查等制度,有效保障事故惩戒措施的全面推进和落地生根。要建立事故惩戒措施落实的调度通报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4年11月25日,省应急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24〕1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甚至不落实,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瘴痼疾。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但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不足,特别是对事故企业的惩戒不严,导致事故企业有法不遵、有章不循,甚至出现“破窗”效应。为此,必须在加强源头治理和过程管理的同时强化结果倒逼,采取最严厉、最严肃的事故惩戒措施,切实提高企业事故违法成本,让企业发生事故后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高于企业因不讲安全、忽视安全而获得的违法收益。为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倒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制定出台了《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对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提出23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全面追究事故责任”。依法严格事故惩戒,首先要确保精准认定事故责任,《意见》阐述了要依法依规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人员全面认定责任,特别是要认定不在事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起到实际决策或关键拍板作用的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而作出相应事故处罚,要坚决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不得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存在多种处罚事项的,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能在执行上选择性处罚,同时强调要严肃惩处谎报瞒报行为,通过严厉的谎报瞒报制裁,形成不敢瞒、不能瞒、不想瞒的震慑效应和浓厚氛围。
第二部分“严格执法监管处罚”。在坚决执行《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处罚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坚决依法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从严处以行政处罚,要敢于使用《安全生产法》数倍事故罚款的补充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企业严惩重罚;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根据事故发生的等级和危害程度,严格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证件、实施职业限制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第三部分“严肃刑事责任追究”。《意见》规定了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都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事故企业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事故调查中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工作,同时司法机关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合理确定罪名、客观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强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事故调查认定和罪名实施,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
第四部分“坚决实施联合惩戒”。《意见》明确了要将事故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失信信息及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进行公示,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的,坚决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要通过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力度、动态调整保险费率、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严格行政许可审批等安全监管措施实施惩戒,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意见》规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年内2起以上死亡事故、谎报瞒报事故的企业,限制或取消年度内推荐事故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参与评比表彰的资格,进而推动企业和全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部分“合力推动工作落实”。《意见》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事故惩戒工作合力。强化对事故惩戒措施的教育培训和舆论引导,将有关惩戒措施传递到企业,充分发挥事故惩戒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警示震慑和倒逼推动作用。要加强事故惩戒措施执行的过程监督和督导检查,建立事故惩戒措施的调度通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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