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逐渐进入旺季,然而部分烟花爆竹经营者,未经审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日,朱某某就因非法存储大量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约220箱烟花爆竹,储存在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某地仓库中。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现场扣押了209.5箱烟花和53盘散装爆竹。经评估,该储存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发生较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公安机关以朱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来源:青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