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民政局拟撤销婚姻登记告知书
陈元根、江丁丁:陈元根向兰溪市民政局发起撤销婚姻登记申请,请求撤销兰溪市墩头镇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14日为陈元根和江丁丁做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附带男方当事人的个人撤销申请书以及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根据当事人和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表明,女方当初系虚构身份与男方当事人结婚登记。根据存在的事实情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兰溪市墩头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14日为陈元根和江丁丁做出的婚姻登记。兰溪市民政局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