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扰邻,这样做会担责!

文摘   2024-10-30 17:08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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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噪音超标干扰相邻权人正常生活的,相邻权人请求拆除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行为人所使用的空调外机经过监测其噪音超过相关的标准限值,给相邻权人的居住生活造成影响,相邻权人请求拆除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不可量物侵害的涵义和容忍义务

不可量物侵害包括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可量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者损害,侵害物具有不可称量的特征。

不可量物侵害的容忍义务主要是指对于来自一方相邻人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另一方相邻人应当容忍,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排放污染物,只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可打破一般原则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保护。不可量物侵害的容忍限度应当以国家标准为限。司法实践中,不能将相邻领域污染侵害民事责任的承担简化为“超标担责”或“达标免责”,虽然可以将排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相邻污染侵害的判断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仍应借鉴容忍限度理论,做好利益衡量。若排污虽未超过国家规定或者没有国家规定,但根据习惯、经验或者常理推论明显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不予救济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从以人为本、优先保障生存权考虑,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被侵害利益的种类、性质、被侵害程度、加害行为样态、受害方具体情况和加害方具体情况、不动产利用的先后关系、污染者所从事行为的社会价值和必要性等,综合衡量判断是否构成相邻污染妨害。

判断构成相邻污染侵害的标准

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系相邻关系。相邻污染侵害所指的相邻,不应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毗邻,而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但也应限定在地理上较为接近、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密切联系的不动产之间。

相邻污染侵害中一方相邻人须有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将不可量物排放或者传播到环境中,使另一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

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或施放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相邻权的重要依据。

相邻污染侵害与环境污染侵权的厘定

相邻污染侵害与环境污染侵权存在以下区别:

(1)危害的范围不同。相邻污染发生在相毗邻或地理位置较为接近的不动产之间;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地理位置的具体要求。

(2)主体不同。相邻污染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对等;环境污染的加害方多为具有专业技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受害人多为普通民众,二者在诉讼能力等实质方面不平等。

(3)证明责任不同。相邻污染侵害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方只需证明污染及损害的存在,污染方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责任构成不同。排放行为构成相邻污染妨害需要违反国家规定,将违法性要件作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侵权中是否合规排放并非认定污染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5)救济方式不同。相邻污染侵犯个人私益,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环境污染不仅侵害公民个体环境权益,更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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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晨

校对: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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