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以房抵债”成泡影 33万余元欠款何去何从?

政务   2024-11-07 14:34   吉林  
 以房抵债,是债务人无法通过现金偿还债务时的一种替代方式。然而,由于当前房地产市场交易低迷,房产难以变现的情况时有出现。那么,在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债务呢?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2月,某设备公司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厨房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农业公司向设备公司订购一批厨房设备,合同总价款47万余元。设备公司按约将采购的厨房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由农业公司验收合格。然而,农业公司仅向设备公司支付了13万余元的货款,仍有33万余元的款项未结清。
 2021年4月,双方签订《施工方抵账信息确认单》,约定用一处总额1296127元的房产及车位,其中首付款338556元用于抵顶货款,剩余款项由设备公司负责人个人支付。《施工方抵账信息确认单》签订后,房产和车位始终未交付,农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亦无法提供交付时间。设备公司无奈将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厨房设备采购合同》、支付131994元货款的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原告、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总额470560元,其中转账支付131994元,剩余338566元货款的支付双方存有争议,也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某农业公司认为,根据《施工方抵账信息确认单》,该部分货款已用房产进行了抵顶,双方已结清货款。对此,法院认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债权人获得清偿,原债务消灭。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完全履行时,新债和旧债并存,在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并不消灭,为有利于保护债权,此时赋予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新债或恢复履行旧债的选择权。具体到本案,经查,案涉《施工方抵账信息确认单》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自2021年4月19日签订后,至今尚未履行,抵账的房屋及车位均未交付,尚未达到抵顶消除的合同结果。且在庭审中,法院询问农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协议履行的具体时间,其仅陈述“现在实际也交付不了,预计在年底能交付”。因此,在以房抵债协议历时3年多仍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设备公司要求农业公司履行原债权债务即支付拖欠的货款338566元及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农业公司立即给付原告某设备公司拖欠的货款338566元及逾期利息。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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