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即日起整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也是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指出,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单位与维修单位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
(一)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生产经营的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二)生产电动自行车必须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严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严禁生产销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外形尺寸、蓄电池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等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严禁“超标、劣质”电动自行车出厂销售。
(四)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五)禁止销售改装、加装、拼装、更换大功率蓄电池、解除速度限制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禁止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车用蓄电池、电机与随车说明书、合格证上技术参数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行为。
(六)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
(一)禁止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电池仓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加装、改装蓄电池,不更换大于48V或不符合标准的蓄电池;不加装、改装电动机,不更换大于400W或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机;不加装、改装电池仓,不加装、改装电源连接线,不私自“铅”改“锂”或“锂”改“铅”。
(二)禁止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改装控制器、不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使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25km/h。
作为普通消费者
如何区分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又该如何选购
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呢?
查看合格证
消费者可查看随车合格证,应标有“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等字样,对于安装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还应标有“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字样。
查看充电器及其
充电器输出插头对应的插座形式
查看电动车相关信息
对于装有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可打开鞍座,特别关注锂离子电池组的醒目位置应标有生产商、产品名称和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充电限值电压、放电终止电压、生产日期、正负极标志、安全警示说明、最大充电/放电电流、工作温度范围、浙品码(仅浙江范围内)等信息,且在充电口和电池接口处等位置应清晰地标注如图的标志。对于装有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打开鞍座,蓄电池上应标有制造厂名(可在包装箱上标志)、产品型号或规格、制造日期、商标、极性符号等信息,且电池仓醒目位置应标有最大充电/放电电流、工作温度范围等信息以及图中标志。
所以
北海人购买电动自行车
后一定要及时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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