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对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学术   2024-11-20 09:01   广东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北京某建设集团承建的某工程分水口检修井处时发现,当事人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勘验情况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留存了相应的书证。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本案中还涉及如何认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的问题。办案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判断,综合考虑警示标志的内容是否清晰,设置的位置是否恰当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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