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文摘   2024-11-25 07:1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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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1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冀02民终720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已对执行标的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但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司法机关采取这一政策的背景是,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为逃避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用以对抗强制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前者只涉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属关系,后者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三方当事人的多个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中,处于对抗地位的当事人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辩论来发现事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也更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


来源:褚红军主编《民事执行裁判理论与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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