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下称信义公司)是特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包括建筑玻璃、楼房用窗玻璃、安全玻璃等,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12月28日至2011年12月27日,经续展至2031年1月27日。
南京亿某玻璃公司(下称亿某公司)在经营玻璃加工、销售过程中,未经信义公司授权,原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等3人安排员工在生产加工的钢化玻璃上印制信义节能玻璃商标标识,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9万余元。
2024年3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亿某公司、肖某某等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南京铁检院)移送审查起诉。南京铁检院受理该案后,立即联系信义公司告知该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经审查,该案犯罪数额不高,涉案玻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亿某公司有合法业务仍在经营中,为了减少刑事犯罪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南京铁检院敦促侵权单位积极赔偿信义公司损失,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后权利人对亿某公司、肖某某等人表示谅解。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2024年6月19日,南京铁检院对亿某公司、肖某某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同一日,南京铁检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不起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经调取相关证据等程序,于2024年8月29日对被不起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6日,南京铁检院向江苏省门窗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书》,以促进行业治理,建议该协会在行业内部多渠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行业规范经营。门窗协会回函,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工作。2024年7月4日,南京铁检院邀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共同赴门窗协会,共同推动门窗行业规范经营,努力优化门窗行业的营商环境。依托检察联盟,检察上门护企。2024年4月,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联盟成立。信义公司的经营地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7月18日,南京铁检院邀请联盟成员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走进信义公司,共同走访调研信义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式及现实维权需求,向该公司提出保护玻璃知识产权的建议和意见。
典型意义
对于不起诉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的单位、个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判断是否应当依法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对于其中具有行政处罚必要的,应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建议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为保证行政处罚工作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可以同步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对于行业共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发现相关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共性的漏洞与风险的,可以向行业协会制发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同时可以与行政机关联合开展调研,共同向该行业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风险提示,有效推动行业治理,共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发挥跨区域检察联盟作用,共同开展检察护企,协力保护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内外协同。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区域产业特点,组建知识产权检察联盟,以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为牵头单位,联合被侵权企业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联动保护被侵权企业,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需求,建立常态化检察服务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检察联盟实质化运作。
该案件于11月4日被《江苏工人报》刊发。
文字:张骁骁
编辑:陈 静
校对:王冬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