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积极申请,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内蒙古自治区纳入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行范围之内。《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在此之前,仅有陕西省、浙江省获得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资格。
内蒙古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中“启运港”的范围为:区内包括乌兰察布七苏木铁路监管作业场所、呼和浩特沙良铁路监管作业场所、赤峰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辽多式联运中心海关监管场所4个港口,区外包括上海市上海铁路闵行站、浙江省金华华东联运港、浙江省义乌国际陆港等12个港口。离境港的范围为:区内包括二连浩特口岸和满洲里口岸,区外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铁路口岸和霍尔果斯铁路口岸。
目前,自治区经由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和新疆阿拉山铁路口岸、霍尔果斯铁路口岸运输出境的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方可按规定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在新政策下,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的出口货物在包括全区4个港口在内的以上16个启运港装运后可立即申请退税,有效提高了企业的退税效率和资金周转率,提升了自治区外贸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拓展了中欧班列政策优势。
本次对该项政策的积极争取,是自治区财政部门助力企业发展取得的新成效,也是助力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有力举措。政策落地后,自治区财政厅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加快释放政策红利,确保政策直达享受,为全面助推自治区陆港高质量发展赋能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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