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豫0184执786号
被执行人:荆国顺,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荆垌55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40422****。
未结标的:48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行踪,经法院核实并帮助法院成功拘留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承诺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1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成功执行到位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承诺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10%。
悬赏事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4民初147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荆国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线索。
悬赏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及行踪线索的,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登记,并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依据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其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2024年11月13日至本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举报热线:0371-5618220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豫0184执7138号
被执行人:曹冰冰,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油田街道科技新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81011630X
未结标的:1279044元。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及行踪线索,帮助法院成功拘传到被执行人并执行到位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承诺向举报人支付3000元奖励。
悬赏事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豫018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曹冰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春丽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线索。
悬赏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及行踪线索的,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登记,并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依据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其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2024年11月10日至本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豫0184执7272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豫0184执693号
被执行人:杨缘,男,汉族,1990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街东曹250号,身份证号码:41018419900109****。
未结标的:29314.8元。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及行踪线索,帮助法院成功拘传到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承诺向举报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
悬赏事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4刑初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线索。
悬赏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及行踪线索的,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登记,并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依据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其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2024年11月13日至本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举报方式:0371-5618220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豫0184执5101号
被执行人:孟桂花,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八千乡孟陈159号,身份证号码41012319650218****。
未结标的:执行款282750元。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及行踪线索,帮助法院成功拘传到被执行人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承诺向举报人支付伍佰元(500.0元)报酬。
悬赏事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89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孟桂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线索。
悬赏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及行踪线索的,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登记,并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依据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其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2024年11月15日至本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举报方式:徐法官 17803832032、0371-56182206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