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哥与小艳之间的微信转账发生在双方作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对每笔转账的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2018年12月之前的转账,从双方在转款前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18年9月29日忠哥向小艳转账的1.5万元,系在小艳主动提到自己的用款需求后忠哥表示“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忠哥并无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笔1.5万元应认定为忠哥向小艳出借的借款。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因小艳无法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的赠与性质,本院认为该三笔转账共计1.7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为宜。针对其余转账,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均属于忠哥在恋爱期间出于自愿,主动向小艳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与,在赠与完成的情况下,忠哥无权要求返还。因此,本院确认忠哥向小艳出借的金额为3.2万元。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忠哥与小艳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分手后,忠哥曾于2019年7月13日向小艳主张还款,因此,本院确认2019年11月26日忠哥向小艳催告还款的合理期限届满。小艳至今仍未清偿借款,故忠哥有权主张小艳偿还借款3.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此,本院对忠哥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
2018年8月9日,忠哥与小艳经他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8月12日,忠哥通过微信向小艳转账2000元,小艳收款后当天向忠哥转回2000元,并表示“我跟朋友说了你的事!她就给我把钱收了”。忠哥未领取小艳转回的2000元,表示“这点钱是我真心对你的一片心意!还指望你能接收”;
同年8月24日,忠哥通过微信向小艳转账2000元,并表示“我现是想靠近你、表现自己对你表达对你爱的方式……以后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不管任何事情,我会义无反顾为你去做的”;
同年9月1日,忠哥通过微信向小艳转账5000元,并表示“媳妇:这是给你的奖金”;
同年9月24日,忠哥收到小艳邮寄的月饼后通过微信向小艳转账2000元,表示如果小艳母亲不吃月饼就给家里打点钱过去;
同年9月29日,小艳在微信中表示“我自己看找别人能不能借点”,忠哥表示“没事!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小艳“你都多大了!还找家里人拿!我自己找别人借看看有没有”,忠哥表示“不用!人家还我钱,我再补上就行了,你跟我说大概多少就行了”,小艳表示“我明天问我朋友看看有没有!借一万多用用急”,忠哥表示“那明天我给你打过一万五够吗”,之后忠哥向小艳转账5000元、1万元。
同年11月1日,忠哥在微信中问“这两天该还房贷了吗”,小艳表示“嗯,找朋友借了一万”,忠哥表示“干嘛又跟人家借呀,我不说我给你吗”,小艳表示“你也要用钱啊”,忠哥表示“我现在用什么钱呀!现在只为你!还人家啊!明天我给你打过去啊!”11月2日,忠哥通过微信向小艳转账1万元;
同年11月22日,忠哥通过微信向小艳转账2000元,表示恰逢感恩节和小艳妹妹生日,让小艳给妹妹、孩子们买点好吃的;
忠哥于2019年1月7日、1月28日、2月4日通过微信向小艳转账5000元、2000元、1万元。之后二人分手。小艳称自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交,忠哥也表示因手机损坏无法提交上述聊天记录。
2019年7月13日,忠哥在与小艳的微信中表示“当初我们是以搞对象的名义才接触的吧……但我们认识以后,一共见了三次面吧?一共给了你有五、六万吧!……我也不是有钱人……钱必须得退我!至少一半!”。
忠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艳偿还忠哥借款5.5万元;2.判令小艳支付忠哥借款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由小艳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忠哥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忠哥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0)京0102民初7240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0)京02民终10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