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原审查明
青山派出所值班民警肖某振在接处警过程中按照接处警规范进行处置,全程录音录像,吴某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其腰部伤情可能是在强制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吴某珍自己扭伤所致。
原审认为
1、被告实施强制传唤是否合法;
2、被告实施强制传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予以行政赔偿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及赔偿理由是否成立。
上诉人上诉称
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行初40号行政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滥用职权,执法行为违法。上诉人与村委会纠纷是民事纠纷,双方僵持在施工现场,并没有打架、斗殴行为,出警民警没有了解事情起因,没有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没有当场出具强制传唤手续,事后也没有出具强制传唤手续,明显是滥用职权。且治安案件办理期限为30日,本案已过去480多天未做任何结论,执法行为违法。
2、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上诉人身体损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找村委会要求补偿是合法的行为,被上诉人警员粗暴执法,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所受损害系自伤所致,因此应依法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1、答辩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符合《治安管理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答辩人派出机关青山派出所接到葡萄村村委会主任杨其良的报警后,值班干警着制式警服赶往青山镇葡萄村观山庙施工现场,经询问了解阻工原因后,对上诉人进行规劝教育,但上诉人不听,继续滞留现场阻工,干警经请示所长,按指示实施口头传唤上诉人到青山派出所,上诉人不听从,仍然未停止阻止施工行为。上述事实,有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询问笔录等佐证。故答辩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合法。
2、答辩人强制传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上诉人不配合传唤,采取坐地、躺地、在地上乱扭等方式抗拒传唤,干警才采取手拉、抬、扛方式将上诉人带上警车驶离现场,整个过程均有录音录像,根据当时情形采取的措施合法合规。
3、答辩人没有行政侵权行为,上诉人属于自伤行为,其行政赔偿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某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