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学费行为的法律关系
此前,笔者已就学生家长与学校发生的学费缴纳纠纷问题,分别写过三篇文章:
《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退费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笔者已撰写的这三篇案例分析文章中,所涉及的案例均是学生家长因学费争议问题而起诉了学校,分别涉及民办小学阶段、初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并且在以上三篇文章所涉及的案例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均对学生家长向学校缴纳学费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分析。
虽然三篇案例所涉及的办学层次不同,所发生的地区不同,但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类法律关系的认定结论是一致的,即,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缴纳学费的行为属于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此类争议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同时也应当遵循民事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审理。这也正是笔者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笔者始终认为,学生和学校达成的入学合意,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定性上,应属于基本的合同关系,并可进一步明确为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一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中,学生及其家长是被服务方,也是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学校是提供服务方,也是服务费用的收取方。且这一法律关系当中,对学生及其家长来说,其负有金钱履行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基本可以明确的是,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缴纳学费,应该属于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只有明确了这一前提,才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处理相关争议问题。
欠缴学费的处理建议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前述已经明确了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缴纳学费的行为,属于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既然属于合同关系的范畴,那理应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和履行。对于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学生及其家长一方来说,其享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同时,亦负有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学生及其家长未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学费等),显然已经构成了违约,学校作为服务提供方当然享有请求其支付的法定权利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文开篇的问题所反映的情形是,该学生及其家长已经欠缴费用长达两个月,且学校多次通知家长缴纳费用,均未得到回应。笔者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学生家长显然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对于学校来说,在学生家长长期欠付服务费用(学费等)的情况下,学校理应有权暂时停止提供服务。同时,学校亦可考虑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先考虑通过向该学生家长发送正式的催缴函件或律师函,提醒该学生家长这一欠缴学费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通过发送相关正式函件的方式能够解决这一欠费问题,自然是较为理想的结果。如果该学生家长仍然置之不理,那么学校只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追究学生家长的违约责任了。但如果真要采取这样的方式才能解决问题,也真的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至此,笔者对本文开篇问题,进行了基本的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厘清,在此基础上给予了一些基本的建议。虽然如此,但笔者依然不希望看到学校和学生家长因为这样的问题对簿公堂,毕竟,对于学生来说,父母亦是非常重要的行为示范者,父母的一言一行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到孩子的身心成长。诚信有礼的教育,不仅仅需要学校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培育,学生家长更是极为重要的、无法替代的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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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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