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看婚姻家庭那些事

学术   2024-07-25 20:03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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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楼梦看婚姻家庭那些事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红楼梦讲述了薛王史贾四大家族的兴衰史。贾家富贵豪奢,家族显赫,众多的老爷太太公子小姐们组成一副庞大而又复杂的家族关系史,在最后贾家大厦将倾时,个人的命运与家族的兴亡相互裹挟。以当代的视角去看待贾家复杂的人物关系,我们会发现其中隐含着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

当代金玉良缘玉石前盟

近亲结婚婚姻无效

红楼梦中贾宝玉与林黛玉和薛宝钗的爱情故事贯穿全线,金玉良缘木石前盟分别代表着两人之间的感情。但是贾宝玉与两者都属于近亲关系。林黛玉是贾宝玉姑妈的女儿,是宝玉的表妹。薛宝钗是贾宝玉姨妈家的女儿,是宝玉的表姐。两者与宝玉都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果放在当代,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之所以要限制近亲结婚的,是因为近亲结婚生育的孩子更有可能患上家族隐性遗传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


当代贾琏赠与尤二姐

夫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无效

贾琏偷娶尤二姐后,购置房产将其安置在外,“又将自己积年所有的梯己,一并搬了与二姐收着”。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视角来看,在贾琏与凤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贾琏未经凤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事代理权范围,处分行为无效。并且该行为是为了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当代贾兰的代位继承

李纨的丧偶儿媳继承

贾珠是宝玉的大哥,贾政和王夫人的长子,但其年轻早逝。贾珠之妻李纨青春丧偶,但幸存一子取名贾兰,今方五岁,已入学功书。


站在当今视角来看,在贾政和贾珠的关系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会引发代位继承制度。即未来本该由贾珠继承的贾政的财产份额,由贾珠的直系晚辈血亲即贾兰或贾兰未来的子孙继承。


同时,李纨作为丧偶儿媳,如果对公婆贾政和王夫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未来也是能够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贾政的财产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

“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粱”

迎春的家庭暴力

四春之一的迎春,老实软弱,有二木头的外号。后被父亲用作抵债嫁给了孙绍祖,婚后惨遭虐待。其婚后回贾家向王夫人哭诉,“好不好,打一顿撵在下房里睡”,最后惨被虐待致死“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粱”。


当代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女性如果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因为家庭暴力离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还可以请求家暴方支付离婚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语


红楼


红楼梦中众女子的悲剧或多或少都可归因于封建社会的桎梏。男尊女卑,嫡庶有别,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给他们戴上了沉重的枷锁。而当今社会,我们的法律体系为婚姻家庭关系构建了基本的保护框架。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且对于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更是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家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只有维护好了家庭关系,社会才能向着更好的方向稳步发展。

文字 | 胡仟谕

编辑 | 邬哲岑

审核 | 颜娟、雷童童、孟蕊、杜心仪、胡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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