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在住处楼道的楼梯上看到了一则“帮忙取钱有好处”的广告,旁边还附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于是,李男便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告诉李男,只要用李男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忙取钱,对方就会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并约定每次取钱便可获得两三千元。几天后,双方见了面。对方称为了避税,自己不方便取钱,因此需要找人代取。对方拍摄了李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再将有一笔60000元转账至李男的银行卡。对方要求李男取出其中的57000元,剩下的则作为给李某的好处费。当李男在银行取款时,被民警到场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这笔转账的60000元是对方诈骗他人的犯罪所得。当李男在银行取款时,已被银行识别并报了警。经调查,李男在明知他人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将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他人诈骗的犯罪所得。2024年8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