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地发布通告
对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后将禁行
近日,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通告: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需及时登记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后将禁行。3年过渡期为:2024年11月10日至2027年11月09日。
关于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
登记上牌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切实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积极预防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通知要求,决定自即日起,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此次登记范围含国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国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国家技术标准调整的,按国标新标准执行。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二、登记政策
1、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非机动车号牌,及时到登记上牌地点进行注册登记。
2、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设定为三年期,即2024年11月10日至2027年11月09日。凡本通告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安装临时备案号牌(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11月10日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安装临时备案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3、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需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经查验确认车辆合格后,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号牌。
三、登记上牌地点
龙源湖邮政营业厅 地址:丰收路与焦东路交叉口邮政大厦一楼
邮政高新揽投部 地址:丰收路877号四季里文化创意园
邮政山阳营业部 地址:山阳区山阳北路30号体育馆对面
邮政解放揽投部 地址:解放区太行路与军民街交叉口
三百搜网络公司 地址:万方桥北雕塑公园南门口
邮政马村揽投部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965号邮政院内
邮政中站揽投部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122号邮政院内
邮政城区揽投部 地址:武陟县木栾大道朝阳四路交叉口
怀府西路邮政支局 地址:沁阳市怀府西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环西邮政支局 地址:修武县七贤大道邮政支局
会昌邮政支局 地址:孟州市会昌北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文化路邮政支局 地址:博爱县文化路与柏山路交叉口
邮政城区揽投部 地址:温县黄河路西段150号
特此通告。
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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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
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公布之日,过渡期设置为三年),我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如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执行最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国标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国标车辆登记政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经进行登记,并安装绿色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并安装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过渡期管理办法。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设定为三年。1.凡本通告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并安装黄色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2.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3.过渡期内,未安装黄色临时交通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4.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淘汰更新。
五、标识安装地点。市城区共设置4处固定安装点:1.开州路239号(中心广场)中国邮政营业网点,电话:18939382789、0393-6630062;2.濮上路与益民路交叉口东50米中国邮政濮上揽投部,电话:17803936601、0393-6685088;3.中原东路283号中玉小区院内中国邮政油田揽投部,电话:13513903185、0393-4461185;4.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中国邮政龙华揽投部,电话:13513907079、0393-4491010。另有移动服务点将会进社区上牌登记。
本通告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市 公 安 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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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近日发布通告,对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行驶。
关于设置许昌市
电动车管理过渡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现就设置我市超标电动车管理过渡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对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违规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门店必须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驾驶证。
四、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在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悬挂标识牌方可在过渡期内按规定上道路行驶。自2024年12月1日起,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查扣。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过渡期内,已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所有人应当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骑乘二轮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严禁非法改装,严禁载货电动三轮、四轮车载人。
六、过渡期满后(2027年11月1日起),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行驶,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实施阻碍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九、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使用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
十、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和河南省对超标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许昌市公安局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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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近日发布通告,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的过渡期(从2024年11月1日起),过渡期届满后严禁上道路行驶。
来源:焦作交警微发布、许昌发布、濮阳市公安局官网、鹤壁交管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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