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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市监不罚[2024]68号
相对人名称:廊坊***超市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廊坊***胜芳超市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荔枝,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事由:销售农药残留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结果:免予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06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来源: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霸市监不罚[2024]68号
相对人名称:廊坊***超市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廊坊***胜芳超市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荔枝,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事由:销售农药残留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结果:免予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06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1月06日
霸市监不罚[2024]68号
相对人名称:廊坊***超市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廊坊***胜芳超市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荔枝,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事由:销售农药残留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结果:免予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06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来源: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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