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告知书

文摘   2024-11-05 16:27   山东  
各用水户: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取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临清市水利局、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大辛庄街道办事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先锋路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进行取水。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违法取水水量需按照规定补缴水资源税,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四、鼓励举报未经审核许可的违法凿井、取用地下水行为,我们将依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635-2971029、0635-2100625



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清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4日  

来源:水韵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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