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培植个人势力!李鹏新在青海、内蒙古、新疆任职时大肆敛财

时事   2024-12-11 10:29   北京  

编辑 | 余晖

据最高检12月11日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鹏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鹏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

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鹏新,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山西神池人。

李鹏新曾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任职,2016年9月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并先后兼任自治区教工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秘书长。

2021年7月,李鹏新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对外发布。公告中提到,阿克苏市选出的李鹏新已经调离本行政区域。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鹏新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023年12月,李鹏新被查。

2024年6月17日,李鹏新被双开。

  • 经查,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

  • 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

  • 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 腐化堕落;

  • 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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