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给大家介绍了
江门的产假规定
除了产假
满足条件的夫妻双方
还可以享受育儿假
详细规定如下
↓↓↓↓
夫妻育儿假天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570.html
健康江门
https://mp.weixin.qq.com/s/PXKrjNWsuDQPBMmMmUAezA
摄图网:500610229
以上就是育儿假的天数规定
那育儿假工资怎么发
常见问答来了
↓↓↓↓
问:育儿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问:育儿假应如何请休?
答: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问: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问:职工如何维护相关假期的合法权益?
答: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问: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PXKrjNWsuDQPBMmMmUAezA
摄图网:50063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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