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之光,照亮少年前行路——苏某某交通事故案温暖调解记

政务   2024-11-25 07:03   内蒙古  
  



法援之光,照亮少年前行路——苏某某交通事故案温暖调解记

近日,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苏某某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在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介入和援助律师的专业努力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结案。为表达诚挚的感谢,当事人史某某及其家属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赠送给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

 2024年5月28日晚,苏某某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新华大街渤海银行公交站牌时,不慎与正在横穿非机动车道且边看手机的原告张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苏某某及时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将张某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双方于5月30日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城区支队进行事故陈述,交警队认定双方分别负主、次责任,但未能达成调解。
 9月25日,苏某某和史某某收到了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被张某起诉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3000多元。从来没有诉讼经历的苏某某和史某某心里万分焦急,情急之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张天炜律师接待了母子二人,经了解,史某某家生活比较困难,律师建议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母子二人立即前往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母子二人,经审核此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并开通“绿色通道”,当天受理法律援助,当天指派内蒙古至拙律师事务所的杨金红律师承办此案件。
杨金红律师接到指派后,迅速行动,调取事故认定相关陈述材料,并前往事故发生地查看监控情况。尽管未能找到监控录像以证实原告当时是否在看手机,但援助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有力的答辩,并提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
经过庭审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苏某某、史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6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法院于当日作出调解书,正式结案。
为表达对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感激之情,史某某及其家属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在赠送锦旗的仪式上,史某某动情地说:“非常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帮助,让我们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和公正。”
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和当事人的感谢,不仅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体现了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精神。我们坚信,在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将有更多的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社会的公平正义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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