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询问的地点
(2)询问内容
(3)对未成人人、聋哑人询问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传唤
1、口头传唤(现场发现):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2、传唤证传唤: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3、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时的传唤对象: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传唤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5)违法嫌疑人被传唤之后的询问查证时间
(1)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2)实施检查需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证
(3)特殊情况当场检查
(4)当场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的特殊条件
(5)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的例外
(6)特殊检查实施主体
(7)制作检查笔录
(1)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员鉴定
(2)精神病人鉴定
(3)人身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4)涉及电子数据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5)价值不明、或难以确定的委托估价鉴定
(6)吸毒人员检测
(7)鉴定意见的送达时限
(8)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限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9)鉴定费用的承担
(1)辨认主持
(2)辨认违法嫌疑人、辨认违法嫌疑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数量限制
一、扣押、扣留
(1)可扣押、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2)不可扣押、扣留的物品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二、查封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三、先行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四、扣留、扣押、查封期限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冻结时限
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协作函
(2)异地传唤、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凭三证)
(3)远程视频询问
(4)责任承担
来源:法度笔录 学法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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