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统计法》
新增加3条、修改21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
1996年5月15日修正
2009年6月27日修订
2024年9月13日修正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修改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拿好小本本
准备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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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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