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债务,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欠款不还,未能履行债务,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吴某与唐某系朋友,2015年6月唐某多次向吴某借款,吴某均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唐某。
2023年2月吴某因多次向唐某要求还款未果,遂将唐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唐某需向吴某支付5.5万元。
案件生效后,唐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冻结了唐某的名下的所有财产,但因唐某的银行卡及网络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其名下的房产也存在着高额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就在执行陷入困难的时候,申请人吴某给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李某名下银行卡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随即根据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配偶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后李某以冻结的资产是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申请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再次提起诉讼,基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要求配偶一方针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债务,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及时通知配偶一方,配偶一方如主张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主张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配偶个人财产,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
◆被执行人离婚后,能否基于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原配偶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执行法院经调查查明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依申请人请求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查封、扣押、冻结原配偶的财产,同时应及时告知原配偶。
来源:八桂法苑 上林县法院(版权归原著所有)
编辑:上林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