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地发布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通告

时事   2024-12-06 18:16   河南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通告
洛政通〔2024〕6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外燃放时间

(一)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二)1月29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三)2月2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禁放区域:新310国道(含)以南,宁洛高速(含)以东,南山大道(含)以北,二广高速(含)以西。

(二)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禁放区域:1.黄河北:河阳街道、吉利街道、康乐街道、西霞院街道;2.黄河南:滨河大道、鹤飞大道、焦柳大道以南,孟长路以东,邙岭以北,光武路以西。

(三)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二)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加特林、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安全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禁止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严格实行专车运输,中途不得销售、装卸;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八)禁止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政府拟于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组织焰火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与主城区接壤的县区禁止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区要严格参照市政府通告制定禁放限放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八、各县区要严格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民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九、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十、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5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5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通告如下。

一、可燃放时间

(一)龙年的小年(2025年1月22日)全天;

(二)龙年的除夕(2025年1月28日)至蛇年的正月初五(2025年2月2日)全天;

(三)蛇年的元宵节(2025年2月12日)全天。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时间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燃放区域

(一)市城区可燃放区域:西至大广高速、北至台辉高速、东至京广大道、南至晋豫鲁铁路以外的区域。

(二)在上述可燃放区域内,为安全考虑,下列地点为禁放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化工园区。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决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事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请广大人民群众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9〕5号)与通告不一致的条款,暂停执行。

九、本通告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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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发布、濮阳发布等

监审:董娉
责编张远 谢丛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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