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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现督促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报送年报和办理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受到联合惩戒,在惠民政策享受、公租房租赁、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
请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到所属乡镇市场监管所(乌兰镇到县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注销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0943-6130801 6130803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一审:马耀娟
二审:高巍
三审:张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