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14年入职A公司。入职头三个月,因公司刚成立,内部管理不规范,未为赵某缴纳社保。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岗位为叉车司机兼库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赵某调入一般仓库工作;2021年3月,赵某又调入危险货物仓库工作。因赵某驾驶的叉车被甲方取消,A公司遂要求赵某先把工作重心放在库管上面(主要是在现场帮助指挥叉车),临时担任备用司机。但赵某认为A公司安排他当“信号手”(即现场指挥叉车),是故意想排挤他走,遂于2023年3月15日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A公司未与其书面协商一致即进行调岗、降低薪资待遇,且未依法缴纳社保。
【仲裁和一审】
赵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A公司系志达法信律师团队的顾问单位,A公司收到仲裁传票后,立即委托志达法信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志达法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指派王鑫律师主办。王鑫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A公司,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出庭应诉。
仲裁审理后认为,第一,A公司并无“信号手”岗位,且赵某的岗位就是叉车司机兼库管,A公司并未变更赵某的岗位,故赵某所谓的A公司要求其担任“信号手”并不存在。第二,A公司不仅并未降薪,最近两个月还给赵某涨薪了,故其所谓降薪也不存在。第三,虽然A公司确实存在未缴社保的情况,但赵某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且A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故仲裁委依法予以采纳。因此,仲裁委采纳了王鑫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
赵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未给赵某依法缴纳入职后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A公司辩称赵某主张经济补偿已过仲裁时效一节,经济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故其时效应自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对A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主张。
【二审翻盘】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鑫律师与A公司沟通,认为如果一审法院不认可时效抗辩,再以此为由上诉的话,改判可能性也很小,必须从其他方向突破。
经过梳理,A公司发现,志达法信律师团队曾指出过A公司存在个别员工入职时未缴社保的风险,并制定过风险应对策略。
A公司遂安排人员翻找之前的文件,找到一份赵某2018年时签署的声明,载明其放弃因入职时三个月未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并确定与A公司无纠纷。
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新证据,志达法信律师团队遂在二审中将其提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一审法院不采纳时效抗辩正确。第二,但A公司提出了新证据,且该证据属实,故赵某不得在放弃了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后又反悔。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A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一波三折,核心问题其实还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或者说,本案的法律适用,与以往的惯例产生了出入。
关于出入的问题,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我们认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坚持了原则,履行了法定职责,值得肯定。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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