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丨志达法信律师团队代理企业终获胜诉

文摘   职场   2024-07-01 18:03   陕西  


本案仲裁胜诉、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可谓一波三折。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是否受时效限制”和“劳动者确定再无纠纷或者放弃权利主张后,能否再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对于第一个问题,仲裁认为受时效限制,即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缴社保一年内主张经济补偿,但现在法院似乎认为不受时效限制了。

笔者赞同受时效限制的观点,一方面,时效是对被侵害权利的保护期,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才产生时效问题——没有侵害,就没有时效;有了侵害,就应当在时效内主张权利。换言之,因为未缴社保,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附属品,而非反过来。另一方面,若不受时效限制,就可能出现员工以“十年前入职时一个月社保未缴”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况,这样将使劳动关系陷入极度不稳定。

对于认为不受时效限制的理由,即“经济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故其时效应自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笔者不赞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写的很清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为受到侵害,故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是不是该计算时效?
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后再主张权利,是不是过了时效?

还是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侵害了谁的权利?
难道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自己侵害自己的权利,却让用人单位背锅?

所以,不受时效限制的理由,明显是说不通的

但现在风向突变,也许和大形势有关吧甚至可能,一审法官也未必就是认为应该不受时效限制,只是自己也身不由己?

对此,笔者并不认为过分强调雇主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在就业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更应该保雇主,因为“好死不如赖活”,只要雇主不死,好歹能提供点就业。过分强调雇主责任,只会逼的没人愿意当雇主,最后两头落空。

对于第二个问题,之前的主流观点都是否定说,认为员工放弃有关权利后,再以此为由去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法院虽然也采纳了否定说,但据笔者所知,部分法院又开始采纳肯定说了。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4年入职A公司。入职头三个月,因公司刚成立,内部管理不规范,未为赵某缴纳社保。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岗位为叉车司机兼库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赵某调入一般仓库工作;2021年3月,赵某又调入危险货物仓库工作。因赵某驾驶的叉车被甲方取消,A公司遂要求赵某先把工作重心放在库管上面(主要是在现场帮助指挥叉车),临时担任备用司机。但赵某认为A公司安排他当“信号手”(即现场指挥叉车),是故意想排挤他走,遂于2023年3月15日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A公司未与其书面协商一致即进行调岗、降低薪资待遇,且未依法缴纳社保。


【仲裁和一审】


赵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A公司系志达法信律师团队的顾问单位,A公司收到仲裁传票后,立即委托志达法信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志达法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指派王鑫律师主办。王鑫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A公司,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出庭应诉。


仲裁审理后认为,第一,A公司并无“信号手”岗位,且赵某的岗位就是叉车司机兼库管,A公司并未变更赵某的岗位,故赵某所谓的A公司要求其担任“信号手”并不存在。第二,A公司不仅并未降薪,最近两个月还给赵某涨薪了,故其所谓降薪也不存在。第三,虽然A公司确实存在未缴社保的情况,但赵某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且A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故仲裁委依法予以采纳。因此,仲裁委采纳了王鑫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


赵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未给赵某依法缴纳入职后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A公司辩称赵某主张经济补偿已过仲裁时效一节,经济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故其时效应自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对A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主张。


【二审翻盘】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鑫律师与A公司沟通,认为如果一审法院不认可时效抗辩,再以此为由上诉的话,改判可能性也很小,必须从其他方向突破。


经过梳理,A公司发现,志达法信律师团队曾指出过A公司存在个别员工入职时未缴社保的风险,并制定过风险应对策略。


A公司遂安排人员翻找之前的文件,找到一份赵某2018年时签署的声明,载明其放弃因入职时三个月未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并确定与A公司无纠纷。


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新证据,志达法信律师团队遂在二审中将其提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一审法院不采纳时效抗辩正确。第二,但A公司提出了新证据,且该证据属实,故赵某不得在放弃了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后又反悔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A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一波三折,核心问题其实还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或者说,本案的法律适用,与以往的惯例产生了出入。


关于出入的问题,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我们认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坚持了原则,履行了法定职责,值得肯定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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